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立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伸正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等73人請求容忍設置管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南投縣○○
○○○段○○○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勿遮隱);㈡補
正
起訴狀上被告陳○○等七十三人之真正姓名、
住所或
居所。第
二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書
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等73人之真
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
適格之當事人為
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