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陳錦標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齊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詹雅惠間塗銷
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00 元,此有原告提出其
與訴外人李景雲、王麗華、林金鳳購買之土地買賣標的
不動產賣
賣契約書在卷
可稽( 見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15號卷第35至45頁
) ,而
上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
所載之買賣標的與本件原告主張塗
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完全相同,故即應依此買賣價金計算訴
訟標的金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9,500 元,原告起
訴時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0, 704元,是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698,7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