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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陳錦標 上列當事人被告齊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詹雅惠間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00 元,此有原告提出其 與訴外人李景雲、王麗華、林金鳳購買之土地買賣標的不動產賣 賣契約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15號卷第35至45頁 ) ,而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所載之買賣標的與本件原告主張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完全相同,故即應依此買賣價金計算訴 訟標的金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9,500 元,原告起 訴時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0, 704元,是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698,7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