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安泰電器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柏霖
代 理 人 彭籈儀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
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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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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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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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泰電器空調有│台灣中小企銀南投分│109年11月25日 │ 50,000元 │AJ0000000 │
│ │限公司 │行 │ │ │ │
│ │陳柏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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