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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  理  人  張俊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梅統有限公司
陳建宏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埔里分行
109年11月30日
  34,035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