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施漢忠 
被  上訴人  創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益正 
訴訟代理人  魏昌榮 

            朱峻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2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325元(計算式:3,975元×1/3=1,32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