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李依蓓
王宥憲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2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
被告李依蓓詐欺、偽造文書等為由,依據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李依蓓涉嫌犯詐欺罪嫌等行為,現由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12號審理中,而被告李依蓓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李依蓓、王宥憲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
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