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德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被      告  李依蓓 
            王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2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被告李依蓓詐欺、偽造文書等為由,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李依蓓涉嫌犯詐欺罪嫌等行為,現由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12號審理中,而被告李依蓓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李依蓓、王宥憲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