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聲 請 人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牧羽騰生態應用環保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牧羽騰生態應用環保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岡山區,
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債權人檢附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