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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叡 


相  對  人  洪逸明即宜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5月18日承攬聲請人「樹德企業南投綠色夢工廠辦公棟外牆隔柵及雨遮工程」、「樹德企業南投綠色夢工廠-商場水電及生命樹區燈光設備工程」,工程總價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680,000元、8,800,000元。聲請人給付上開工程款予相對人,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完畢。兩造於110年7月21日合意終止上開契約,相對人同意返還溢領之工程款,並賠償聲請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相對人就前開債務除簽發票面金額各為5,000,000元之本票二紙外,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清償前開債務,並向相對人提示前開之本票,相對人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承攬合約書影本、合約終止同意書影本、保證書影本、承諾書影本、本票影本、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所有權人:洪逸明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中寮鄉
後寮

1058-82
3,016
2分之1
備考
洪逸明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相對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