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洪逸明即宜昌工程行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5月18日
承攬聲請人「樹德企業南投綠色夢工廠辦公棟外牆隔柵及雨遮工程」、「樹德企業南投綠色夢工廠-商場水電及生命樹區燈光設備工程」,工程總價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680,000元、8,800,000元。
嗣聲請人給付
上開工程款予相對人,
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完畢。
兩造於110年7月21日
合意終止上開契約,相對人同意返還溢領之工程款,並賠償聲請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相對人就前開債務除簽發票面金額各為5,000,000元之
本票二紙外,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經聲請人以
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清償前開債務,並向相對人提示前開之本票,相對人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承攬合約書影本、合約終止同意書影本、保證書影本、承諾書影本、本票影本、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附記:
二、相對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