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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百巨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宣霖 
相  對  人  徐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淑媛因其車輛靠行於聲請人期間向聲請人為金錢之借貸,於民國106年6月15日簽發到期日為110年10月25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之本票為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額4,4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詎前開本票之到期日屆期,經聲請人為付款之提示,相對人並未支付款項,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4月26日通知相對人徐淑媛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30號  所有權人:徐淑媛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仁愛鄉
瑞岩

819
4460
全部
備考
徐淑媛
2
南投縣
仁愛鄉
瑞岩

1189
5810
全部
備考
徐淑媛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