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紀志陞
相 對 人 江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先後
人
相 對 人 張心盈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82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3,000,000元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50號
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8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3,000,000元之提存物為擔保後,對
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相對人江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
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相對人江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50號、110年度存字第282號卷宗審閱屬實,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