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原 告 黃汀金
被 告 黃坤色
黃利宏
張錦全
張淑玲
張全億
黃湘晴
黃麗合
吳敏南
張美珠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柏鋒
參 加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楊若筠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114年1月14日宣示判決,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