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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萬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松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附表                
編號
更正
更正
備註
1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萬7,73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萬7,73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
更正如「更正後」欄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