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萬里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
主文,
更正如附表「
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 | |
|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萬7,73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萬7,73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