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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廖慶松 


相  對  人  廖慶川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後,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四七六九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因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債權人(下稱相對人)執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38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及附表二所示營利動產(下稱系爭動產,與系爭不動產合稱系爭財產)為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進行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受理在案,因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業已罹於時效,聲請人自得為拒絕給付之時效抗辯,因此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倘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聲請人必將蒙受難以彌補之損害。聲明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執系爭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系爭財產為強制執行,經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目前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另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核明確,足認聲請人確已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無訛,且該訴依聲請人之主張,在法律顯無理由。而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依上開說明,聲請意旨求為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係可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如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日後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如獲勝訴判決,聲請人所有系爭財產倘已經執行程序移轉予相對人或第三人,恐將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是本件確有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於本案訴訟終結前,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暫予停止,於法並無不合。
 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應以相對人於聲請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時就執行名義所得受償之債權本金及利息為計算依據。申言之,即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而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㈢核上所述,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金錢債權,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相對人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得受償之債權額為770,000元,而本案訴訟屬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然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0,000元,非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民事事件,茲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年4月、2年,共計3年4月;復累計送達、上訴期間約2月。以上開可能獲償債權金額,按週年利率5%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為134,750元【計算式:770,000元×5%×(3+6/12)年=134,750】。爰酌定聲請人以135,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在本案訴訟全案終結確定前,停止上開執行程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附表一:
 不       動       產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南投市
 南投
   467
 282.00
1120分之222
 備考
  廖慶松(土地)
2
 南投縣
  南投市
 南投
  467-5
 150.00
1120分之222
 備考
  廖慶松(土地)
3
 南投縣
  南投市
 南投
  467-9
  33.00
1120分之222
 備考
  廖慶松(土地)
4
 南投縣
  南投市
 南投
  467-10
  18.00
1120分之222
 備考
  廖慶松(土地)
5
 南投縣
  南投市
 福德
   477
  22.92
   3分之1
 備考
  廖慶松(土地)
6
 南投縣
  南投市
 福德
   478
 834.78
   3分之1
 備考
  廖慶松(土地)
7
 南投縣
  南投市
 福德
   479
2107.65
   3分之1
 備考
  廖慶松(土地)
8
 南投縣
  南投市
 福德
   242
  71.42
   全部
 備考
  廖慶松(土地)
9
南投縣
  南投市○○里○○路00○0號
3分之1
備考
  廖慶松(房屋)
附表二: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類別
1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
2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
3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
4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