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廖新榮
廖宜三
廖宜賜
廖宜寬
廖國裕
共 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廖慶鐘
廖明燦
廖美鈴
廖碧鈴
張秀嬌
廖慶舜
廖信忠
廖素眞
廖素炤
廖素垠
廖明俊
廖明鈺
謝國銘(即謝廖玉文之承受訴訟人)
洪雅淑(即謝廖玉文之承受訴訟人)
洪雅芳(即謝廖玉文之承受訴訟人)
謝麗珠(即謝廖玉文之承受訴訟人)
謝惠雪(即謝廖玉文之承受訴訟人)
廖才棋
廖碧珍
廖聯益
廖介裕
廖美麗
陳雪桂
廖英超
廖文菁
廖淑萍
廖文献
廖雅慧
廖雅靖
廖翊淳
廖宜祥(即廖宜修承受訴訟人)
廖秋海(即廖宜修承受訴訟人)
洪志岳
洪宏基
洪昇國
洪漢亮
洪威麟
廖佳慧
廖桂芬
許金花(即黃主成之承受訴訟人)
黃怡綾(即黃主成之承受訴訟人)
黃冠學(即黃主成之承受訴訟人)
黃主賢
黃秀麗
高坤鈵
高勝然
高勝亮
林美智 住0 STANTON COURT PLAINSBORO,NJ000 00,USA
廖 敏
廖麗華
廖誼蓁
廖迎杏
廖美娟
賴麗菊
廖行一
廖清松
廖懿倩
馮麗玫
廖秀娥
廖淑眞
廖秀圓
廖秋筠
洪翠華
廖子明
廖琬英
廖琬美
廖琬玉
吳政平
吳秋香
許吳麗香
蔡育仁
蔡修惠
吳綿恩
吳昌龍(即吳清江之繼承人)
吳政達(即吳清江之繼承人)
吳佩珍(即吳清江之繼承人)
吳清竹
林春松
林杉斌
林來成
林碧蓮
王明堂
王明和
王美玲
王美英
張閎翔地政士(即吳寶玉之遺產管理人)
張吳寶珠
王炳龍
王炳梁
吳在庭
吳秀琴
吳秀蘭
吳采容
洪瑞陽(原名:洪瑞益,即洪王秀枝之繼承人)
洪瑞振(即洪王秀枝之繼承人)
洪良芬(即洪王秀枝之繼承人)
洪廷育(即洪王秀枝之繼承人)
洪振盛
洪振德
洪月珠
洪玉珊
王秀照
田村榮
徐煥明
徐煥魁
徐 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郭淳眙律師(即廖子忠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淳頤律師(即廖子忠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