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李標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財胤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萬7,4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