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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被      告  李乘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112年2月1日具狀變更分割方案,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