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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台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被      告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子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因未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4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