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即 被 告 精鉅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劉坤鏞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2萬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