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精鉅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就本訴、
反訴併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9萬7,919元;反訴上訴利益為342萬7,96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2萬5,879元(計算式:1,319萬7,919元+342萬7,960元=1,662萬5,8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萬7,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