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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光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田 
代  理  人  林敬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銳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0年10月31日
44,674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