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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銓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代  理  人  李禎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順然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陳灶燃
臺灣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109年8月31日
228,635元
B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