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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光晟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力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桔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1年1月15日
388,176元
C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