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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肯亞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寶裕 
訴訟代理人  張佑豪 
            郭良安 
被      告  劉勁霆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林勁霆」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勁霆」。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