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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廖泳澎 
被      告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勇 
            田月玲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2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上訴期間於同年3月18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3年3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上訴等情,有卷附民事上訴狀上所蓋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顯已逾法定期間,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