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被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
兩造間契約之定性、效力及存續等事實,有為調查之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1日15時30分許,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兩造間契約之定性、效力及存續等事實,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志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