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威憲
即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萬3,525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萬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