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間選派
清算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查聲請人聲請
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依
非訟事件法第177條
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
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