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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夏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辰宇文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辰宇文華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辰宇文華有限公司登記地址於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