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098號
聲 請 人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金哲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
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