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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  對  人  蘇明誼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冠生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陳冠生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10年12月3日登記在案。而債務人於110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3,200,000元,約定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債務人陳冠生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前開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冠生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2,933,34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蘇明誼,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及催訪記錄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月2日通知相對人蘇明誼及債務人陳冠生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財產所有人:蘇明誼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南投縣
中寮鄉
八杞仙

    303-3
23,022.00
2分之1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