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楊立璿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立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11年7月28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11年8月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050,000元、400,000元、550,000元,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另相對人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由聲請人先行墊款予特約商店,再由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償還帳款。相對人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連同信用卡契約  之債務合計本金1,953,8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雲端服務平台申請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月3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財產所有人:楊立璿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國姓鄉
福龜

  520
  33.27
    全部
2
南投縣
國姓鄉
福龜

  521
  57.02
    全部
3
南投縣
國姓鄉
福龜

  522
  40.10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90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
富久巷11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磚石造、2層
一層:20.83
二層:20.83
合計:41.66

全部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