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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繼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謝明勳 


上開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㈠陳報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㈢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㈣知悉繼承之時間。㈤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 條訂有明文。再按聲明即聲請,家事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2年9月7日死亡,其為合法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等語。然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清冊,並未記載關於繼承人已知債權人,其聲請顯不符法定程式。經本院分別於112年11月20日、112年12月2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完整遺產清冊,前開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今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遺產清冊之陳報與法未合,本件聲明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