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於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
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
臻明瞭,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