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瑞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名峻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陳澄雄 

            陳瑩山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陳瑩瑜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陳郁宜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9時10分於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關於陳澄洲之繼承人是否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