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柏新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間給付價金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1月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1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