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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鍾奇維 
被      告  石琴     
            葉怡君 
            葉界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代位人葉介超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9萬4,742元,及自民國90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5%計算之利息,並自9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因執行無效果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91年度執字第26693號債權憑證在案,故原告對被代位人葉介超有債權存在。被代位人葉介超之被繼承人葉敦仁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存款及現金(本院卷第275至283頁)。被代位人葉介超得以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方式取得財產,進而清償對原告之債務,被代位人葉介超今仍怠於行使,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民法第242條、第759條、第823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葉介超請求分割葉敦仁之遺產等語。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此係「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亦即「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前後起訴之事件是否為同一案件,應依「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三個訴之要素定之。如有違反前開規定而更行起訴者,其情形得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而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㈠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㈡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㈢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雖以其債務人即被代位人葉介超及其他繼承人即被告石琴、葉怡君、葉界甫未分割遺產,而於1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件代位訴訟,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葉敦仁之遺產。然被代位人葉介超早於102年10月30日將本件被告石琴、葉怡君、葉界甫列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葉敦仁之遺產,該案現由本院以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業經調得前案卷宗核閱屬實。而本件當事人為原告、被告石琴、葉怡君、葉界甫,與前案之當事人為葉介超、石琴、葉怡君、葉界甫於形式雖有不同,然本件原告所代位債務人即被代位人葉介超始為實質當事人,故兩件之當事人實屬同一。又本件與前案之訴訟標的均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本件訴之聲明與前案訴之聲明第一項,均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葉敦仁之遺產,是兩案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亦無二致。綜上,原告所代位提起之本件訴訟與前案之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聲明均屬同一,核屬同一事件,則原告於前案訴訟繫屬中復行提起本訴,顯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相違,且其情形非得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18,162.11平方公尺)
全部
2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862.11平方公尺)
全部
3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面積26.50平方公尺)
全部
4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133.85平方公尺)
全部
5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0.86平方公尺)
全部
6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1.55平方公尺)
全部
7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2.38平方公尺)
全部
8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3.02平方公尺)
全部
9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3.07平方公尺)
全部
10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1.68平方公尺)
全部
11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2.59平方公尺)
全部
12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2.48平方公尺)
全部
13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2.75平方公尺)
全部
14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2.36平方公尺)
全部
15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2.18平方公尺)
全部
16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95.10平方公尺)
全部
17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438.22平方公尺)
全部
18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41.39平方公尺)
全部
19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面積344.41平方公尺)
全部
20
建物
南投縣○○鎮○○里○○巷0000號
(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21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22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23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24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25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26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南投縣○○鎮○○段000○號)
全部
27
建物
南投縣○○鎮○○里○○○村00號
(南投縣○○鎮○○段000○號)
全部
28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存款11,572元
全部
29
現金
現金10,000元
全部
30
地上物
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價額30,000元)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