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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分配公司盈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鴻運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公司盈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被告鴻運鋁業有限公司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另被告陳志修之住所地亦位於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7,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被告陳志修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第235頁)。是依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