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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廣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金沛
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02年7月29日
45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