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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頌豪 
代  理  人  趙駿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益民診所
郭明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1年7月30日
1,049,64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