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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金鴻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陳嘉琪
110年3月24日
未載
10,000,000元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