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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克哲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杰 
代  理  人  陳淑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蔡戊鑫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09年4月20日
124,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