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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他字第 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3號
異 議
人
即受裁定人
即 原 告 吳嘉鎮
上列
異議人
與
被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投
分公司
間請求退休金差額,本院
依職權
確定
訴訟費用
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113年度司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駁回
其異議: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