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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君 
相  對  人 
債務人    馮智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是以債務應遲延後,始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於112年10月25日前給付,應逾請求給付之日後,始能認為遲延,債權人聲請自112年10月25日起算利息,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