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是以債務應遲延後,始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於112年10月25日前給付,應逾請求給付之日後,始能認為遲延,債權人聲請自112年10月25日起算利息,
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