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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
陳信智等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補正清晰之行動通信申請書影本,或其他債務人陳定江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相關釋明文件。(所提之行動通信申請書僅能辨識陳定江為
法定代理人
,簽名欄底下之約定內容模糊不清無法辯識。)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