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
陳定江
一、債務人陳信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72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2,592元,自民國10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5,135元,自10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信智、陳定江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16,153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陳信智、陳定江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
繕本)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