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鄭力豪 


            鄭景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7,3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力豪於民國102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鄭景鴻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52萬6,07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鄭力豪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5萬7,37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景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373元
鄭力豪、鄭景鴻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16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373元
鄭力豪、鄭景鴻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