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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1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彭冠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8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8883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