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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書行 

            林健中 

            高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6,9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書行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健中、高靜慧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103,10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3年2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5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計為1.65%,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775%。)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775%。 
  ㈢債務人林書行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56,95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950元
林書行、林健中、高靜慧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7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950元
林書行、林健中、高靜慧
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0.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7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日止
年息0.2775 %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