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04號
林健中
高靜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6,9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書行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健中、高靜慧為連帶
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103,10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
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
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3年2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5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計為1.65%,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775%。)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775%。
㈢
詎債務人林書行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56,950元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又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