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於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7,94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3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王於南於112年2月2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2月24日起至117年2月23日止。
詎料債務人王於南於113年3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迭經
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