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王臺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20,000元,及自民國90年3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
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則
本件債權人請求之(遲延)利息,依
前揭說明,即受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16之限制,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